(2015)东时民初字第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费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时民初字第0229号原告:费某,村民。委托代理人:周惠平,东台市溱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村民。委托代理人:沈淮,居民。委托代理人:陈亮,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费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费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某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 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仇秋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