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密法执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武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密山市交通运输局建设施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武汉有限公司,密山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密法执字第587号申请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武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卫东。被执行人密山市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王甫祥。申请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密山市交通运输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密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密山市交通运输局给付原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武汉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333300.00元及利息76259.04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6300元由被告密山市交通运输局负担。因密山市交通运输局逾期未能履行,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密山市交通运输局账户资金4500元进行了强制划拨。经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密山市交通运输局办公楼房被密山市政府收回,现在借用密山市公路管理站楼房办公,除现有办公用品设施外,未发现密山市交通运输局有可供执行财产,密山市交通运输局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给付计划书,承诺自2015年12月末开始分期给付执行款,在2016年6月末前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武汉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武汉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密山市交通运输局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密山市交通运输局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武汉有限公司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鸥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代理审判员 韩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 员代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