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6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易祖华与陈恒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祖华,陈恒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6295号原告易祖华,女,194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陈恒,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祖华诉被告陈恒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易祖华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祖华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祖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易祖华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熊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