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恢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恢78郑九红与毕宝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九红,毕宝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恢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郑九红,女,身份证×××,汉族1976年4月25日生,个体,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威街2单元5楼1号。被执行人毕宝羽,男,1981年6月22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新平街212楼2单元5号。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恢字第78号郑九红与毕宝羽民间借贷合同一案中,执行标的0.5万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现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07)平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庆代理审判员 管 颖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