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3887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雍某某,男。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宁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雍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月10日年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3月5日在其母亲的催促下与被告在成都市武侯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原、被告属于父母包办婚姻,婚前无感情基础,双方文化差异大,婚后无共同语言,再加上长期分居,致使原、被告感情淡漠,婚姻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雍某某通过电话辩称,原、被告之间相亲相爱,感情非常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雍某某于2015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3月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一些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雍某某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虑及家庭的圆满和谐,夫妻之间多加强沟通和交流,互相理解、信任和尊重,夫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现原告提出离婚,因举出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其诉讼请求���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宁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鲜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