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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商初字第3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济南恒信水口机械有限公司与李法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恒信水口机械有限公司,李法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3205号原告济南恒信水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邢介勇,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怀国,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丽娜,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法江,男,生于1958年3月2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恒信水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法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恒信水口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济南恒信水口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及理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恒信水口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济南恒信水口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尚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