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同桂与淮安市腾益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同桂,淮安市腾益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790号原告蔡同桂。被告淮安市腾益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城东乡甘露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张伏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同桂与被告淮安市腾益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同桂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同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蔡同桂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可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开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