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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黄宝耀与赵歆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宝耀,赵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804号申请执行人黄宝耀,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歆,女,汉族。黄宝耀与赵歆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3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赵歆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黄宝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赵歆的工资账户,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宝耀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0080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伯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