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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执异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郭乃凤、张勇与孟祥民、曹化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获执异字第6号异议人:郭乃凤。申请人:张勇。被执行人:孟祥民。被执行人:曹化学。本院在执行张勇申请执行孟祥民、曹化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异议人郭乃凤与孟祥明是夫妻关系,孟祥明借张勇的款项是东仓村村民委员会占有和使用的,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和房屋建设上,该房屋是夫妻的共有财产。查封该房屋侵犯了异议人的居住场所与利益,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郭乃凤与孟祥民共有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异议人郭乃凤与孟祥民是夫妻关系。我院在执行张勇申请执行孟祥民、曹化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9日查封了孟祥民位于获嘉县城区凯旋路北段、房产证号20××95号房产。该房产登记信息显示房屋所有人为孟祥民、郭乃凤,二人为共同共有。本院认为:异议人郭乃凤与孟祥民是夫妻关系,位于获嘉县城区凯旋路北段、房产证号为20××95号的房产是孟祥民与郭乃凤共同共有,孟祥民作为我院的(2013)获执字第66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我院执行中对该房产采取查封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郭乃凤称孟祥民借张勇款项是东仓村村委会占有和使用,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和房屋建设上,要求我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和房屋建设上,故其异议不能成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郭乃凤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获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学瑞审判员  XX光审判员  潘贵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浮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