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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4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周积良与张风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积良,张风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419号原告周积良,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风宝,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积良诉被告张风宝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积良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积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积良负担。审判员  王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