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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3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海星与郭际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3244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70年6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郭某某,女,生于1969年8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及理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郝尚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