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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孔兰菊与历德忠、田秀兰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兰菊,历德忠,田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孔兰菊。被执行人历德忠。被执行人田秀兰。孔兰菊与历德忠、田秀兰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历德忠、田秀兰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历德忠、田秀兰名下位于保定市南大街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晓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兵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南执字第37号:孔兰菊与历德忠、田秀兰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协助查封被执行人历德忠、田秀兰名下位于保定市南大街7-303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O201046**)。查封期间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或设定其他有碍执行的权利。查封期限自2015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止。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