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民一初字第0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尹学喜与杨学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1403号原告:尹学喜,男,1965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陈敏,安徽陈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学顺,男,1958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寿县。原告尹学喜与被告杨学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期间,原告尹学喜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学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学喜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小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