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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0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丹阳市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何文明、何新才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阳市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何文明,何新才,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蔡梅芳,贺阳红,镇江东宇箱包有限公司,徐晓东,董湘云,丹阳市圆丰五金塑料有限公司,贺小平,贺远峰,袁菊琴,丹阳兰蝶家饰用品有限公司,刘林玉,符红琴,江苏安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蔡建华,蔡立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01937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司徒镇丹伏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文明,男,1982年3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82********,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城市绿洲*栋****室。被执行人何新才,男,1958年5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58********,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城市绿洲*栋****室。被执行人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法定代表人何新才,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蔡梅芳,女,1956年9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56********,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导墅镇金溪路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被执行人贺阳红,女,1983年9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83********,汉族,丹阳市人,住阳市导墅镇金溪路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被执行人镇江东宇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镇导墅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晓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晓东,男,1974年12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74********,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镇导墅镇工业园镇江东宇箱包有限公司内。被执行人董湘云,女,1979年5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79********,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镇导墅镇工业园镇江东宇箱包有限公司内。被执行人丹阳市圆丰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大华村。法定代表人袁菊琴,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贺小平,男,1965年1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65********,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导墅镇大华村丹阳市圆丰五金塑料有限公司内。被执行人贺远峰,男,1990年7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90********,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导墅镇大华村丹阳市圆丰五金塑料有限公司内。被执行人袁菊琴,女,1964年3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4********,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导墅镇大华村丹阳市圆丰五金塑料有限公司内。被执行人丹阳兰蝶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葛家煤矿内。法定代表人刘林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林玉,男,1970年5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70********,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导墅镇葛家煤矿丹阳兰蝶家饰用品有限公司内。被执行人符红琴,女,1972年12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72********,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导墅镇葛家煤矿丹阳兰蝶家饰用品有限公司内。被执行人江苏安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里庄白马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蔡建华。被执行人蔡立信。申请执行人丹阳市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文明、何新才、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蔡梅芳、贺阳红、镇江东宇箱包有限公司、徐晓东、董湘云、丹阳市圆丰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丹阳市玛斯柯软体家私有限公司、贺小平、贺远峰、袁菊琴、丹阳兰蝶家饰用品有限公司、刘林玉、符红琴、江苏安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蔡建华、蔡立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24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何文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丹阳市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8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律师费137800元;被执行人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蔡梅芳、何新才、贺阳红、镇江东宇箱包有限公司、徐晓东、董湘云、丹阳市圆丰五金塑料有限公司、贺小平、贺远峰、袁菊琴、丹阳兰蝶家饰用品有限公司、刘林玉、符红琴、江苏安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蔡建华、蔡立信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32362,保全费5000元,合计37362元,由被执行人何文明、何新才、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蔡梅芳、贺阳红、镇江东宇箱包有限公司、徐晓东、董湘云、丹阳市圆丰五金塑料有限公司、贺小平、贺远峰、袁菊琴、丹阳兰蝶家饰用品有限公司、刘林玉、符红琴、江苏安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蔡建华、蔡立信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何文明、何新才、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蔡梅芳、贺阳红、镇江东宇箱包有限公司、徐晓东、董湘云、丹阳市圆丰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丹阳市玛斯柯软体家私有限公司、贺小平、贺远峰、袁菊琴、丹阳兰蝶家饰用品有限公司、刘林玉、符红琴、江苏安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蔡建华、蔡立信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本案在审理阶段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被执行人符红琴所有的位于丹阳市锦轩华庭6幢3单元801室房产(产权证号:丹房权证云阳字第××号)、被执行人刘林玉与符红琴共同所有的位于丹阳市江南人家99幢1单元1801室房产(产权证号:丹房权证云阳字第××号)、徐晓东与董湘云共同所有的位于丹阳市江南人家82幢2单元302室房产及车库(产权证号:丹房权证云阳字第××号)、被执行人镇江东宇箱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丹阳市导墅镇申阳路南侧的房产(产权证号:丹房权证导士字第××号)贺阳红与何文明共同所有的位于丹阳市城市绿洲花园2幢1601室房产(产权证号:丹房权证云阳字第××号)、何新才所有的位于丹阳市导墅镇后庄村前庄组的房产(产权证号:丹房权证导士字第××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568989.96元。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24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戴志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云峰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5)丹执字第0193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阳市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文明、何新才、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蔡梅芳、贺阳红、镇江东宇箱包有限公司、徐晓东、董湘云、丹阳市圆丰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丹阳市玛斯柯软体家私有限公司、贺小平、贺远峰、袁菊琴、丹阳兰蝶家饰用品有限公司、刘林玉、符红琴、江苏安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蔡建华、蔡立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文明、何新才、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蔡梅芳、贺阳红、镇江东宇箱包有限公司、徐晓东、董湘云、丹阳市圆丰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丹阳市玛斯柯软体家私有限公司、贺小平、贺远峰、袁菊琴、丹阳兰蝶家饰用品有限公司、刘林玉、符红琴、江苏安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蔡建华、蔡立信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何文明(居民身份证号321181198203084378)、何新才(居民身份证号321119195805234394)、蔡梅芳(居民身份证号321119195609224404)、贺阳红(居民身份证号321181198309074063)、镇江东宇箱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丹阳市玛斯柯软体家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丹阳市圆丰五金塑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徐晓东(居民身份证号321181197412040414)、董湘云(居民身份证号321181197905283764)、贺小平(居民身份证号321181196501273776)、贺远峰(居民身份证号321181199007093773)、袁菊琴(居民身份证号321119196403293767)、丹阳兰蝶家饰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刘林玉(居民身份证号321119197005183794)、符红琴(居民身份证号321181197212110422)、江苏安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蔡建华(居民身份证号32111919721113351X)、蔡立信(居民身份证号32111919490621351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