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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敏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454号罪犯陈敏,绰号“阿明”,男,1993年12月24日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仙刑初字第53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4)莆刑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敏于2014年3月2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累计达标分10.6分。罚金已缴清。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敏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