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刘尚兰申请执行王留柱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尚兰,王留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568号申请人:刘尚兰。被申请人:王留柱。本院在执行刘尚兰申请执行王留柱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执字第5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后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关 山代理审判员 代 坤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