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1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21刑初18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2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隔河头镇北山根村党支部书记,中共党员,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因涉嫌贪污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6年1月5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6年9月13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住所。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6]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青龙满族自治县隔河头乡民政所为落实冀民(2007)53号文件精神,召开了各村村干部会议,时任北山根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王某某参加了会议。2007年在上报参战人员资料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为骗取参战退役军人补助款,在本人没有参加过作战的情况下,提供虚假的战友证明,并在参战退役人员审核审查表中,私自加盖了村委会公章。从2009年至今共骗取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款2151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7年青龙满族自治县隔河头乡民政所为落实冀民(2007)53号文件精神,召开了各村村干部会议,要求各村上报曾经参战人员名单。参战人员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表格。村委会进行初审后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乡镇向人武部及相关部门查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核实身份并进行登记。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乡镇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时任北山根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王某某参加了会议。2007年在上报参战人员资料过程中,王某某为骗取参战退役军人补助款,在本人没有参加过作战的情况下,提供虚假的战友证明和个人申请,并在参战退役人员审核审查表中,私自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将本人的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给乡政府。从2009年至2015年11月共骗取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款2151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2015年12月16日主动到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投案。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将涉案款21510元交到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曹某、王某某参军审核材料、退伍军人证明信、河北省民政厅文件、领款明细表、对账单及缴纳诈骗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经过开庭质证、认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自已是参战退役军人的方法,骗取国家参战退役军人补助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骗取国家优抚款,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己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姜的久审判员 李莉莉审判员 陈永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庆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