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包莉与李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894号原告包莉。被告李波。本院审理的原告包莉与被告李波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包莉于2015年10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高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婧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