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寿执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张晓明、柴晓菊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张晓明,柴晓菊,张成良,杨丽娟,张民强,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141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北海路99号。负责人张磊,行长。被执行人:张晓明。被执行人:柴晓菊。被执行人:张成良。被执行人:杨丽娟。被执行人:张民强。被执行人:刘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寿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