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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第0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1668号原告周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志佳,响水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某,居民。原告周某与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建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