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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林清湖与唐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清湖,唐万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翔民初字第2384号原告林清湖,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唐万江,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林清湖与被告唐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吕天课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清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万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清湖诉称,被告唐万江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于2010年5月20日向原告林清湖借取现金人民币(币种,下同)40000元,并于2010年5月20日由被告出具一份借条交由原告收执。现原告急需资金,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唐万江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唐万江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10年5月20日向林清湖借取现金人民币40000元。唐万江向林清湖出具借条一张交由林清湖收执。当时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借款后约两个月,唐万江偿还林清湖借款本金20000元。此后,林清湖经多次向唐万江索讨尚欠借款未果,遂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诉。上述事实,有林清湖提供的借条及林清湖陈述在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唐万江向林清湖借款40000元,有唐万江向林清湖出具借条一张为据,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债务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因双方未对借款期限作出约定,林清湖有权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唐万江偿还借款,但应扣除被告唐万江已经偿还的借款本金20000元,故对于林清湖提出要求唐万江偿还4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借款利息,因此,林清湖要求唐万江支付借款利息,应从其起诉之日起即2015年8月17日起由唐万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被告唐万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万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清湖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执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如果被告唐万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林清湖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林清湖负担200元,由被告唐万江负担2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天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陈林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第九十条【借贷之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