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刑二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高某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刑二初字第216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3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居住于章丘市高官寨镇胥家村向阳街***号。因盗窃于2011年10月29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现居住于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纬一路15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5]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罪1、2014年7月17日下午17时30分许,在济南��历下区三联商社一楼卡西欧相机专卖柜台,被告人高某某趁售货员不备,将卡西欧相机样机(价值485.14元)的保险丝拔掉后盗走。2、2015年3月3日晚,在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国美电器彩云大厦马库斯手机专柜,被告人高某某采用同样方式,将一部马库斯X6手机样机(价值1218.81元)盗走。3、2015年3月4日上午11时30分许,在济南市历下区三联商社一楼苹果手机专柜,被告人高某某趁售货员不备,将一部iPhone5S手机样机(价值2406.37元)盗走。4、2015年3月5日中午12时许,在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惠尔苏宁一楼金立手机专柜,被告人高某某趁售货员短暂离开之机,将一部金立手机样机(价值2631.43元)盗走。5、2015年4月7日中午11时30分许,在济南市历下区三联商社一楼三星手机专��,被告人高某某意图趁售货员不备实施盗窃时被发现,随后高某某被商场保卫人员抓获。综上,被告人高某某盗窃物品总价值10405.81元。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高某某的盗窃所得4次,涉案价值共计6751.56元。其中,2014年收购卡西欧相机一部,2015年3月初分别收购了马库斯手机一部、金立手机一部和苹果5S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材料、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王莹、张衍晨、王维、侯甜甜、牛立建、李程程的证言、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其中一起犯罪系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罚金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高某某退赔济南市历下区三联商���一楼卡西欧专柜四百八十五元一角四分;退赔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国美电器彩云大厦马库斯手机专柜一千二百一十八元八角一分;退赔济南市历下区三联商社一楼苹果手机专柜二千四百零六元三角七分;退赔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惠尔苏宁一楼金立手机专柜二千六百三十一元四角三分。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长 朱庆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志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