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孙民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民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64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民,男,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民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煜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被告人孙民以贷款方式购买多部车辆,并注册成立了金都伟程汽车租赁公司进行经营。2012年4月孙民在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申请一张信用卡,卡号为×××。开卡后孙民先后利用该张信用卡购买手表及车辆等。自2013年10月起拖欠不还、且不再有透支记录。至2013年9月孙民欠款本金共计485971.99元。银行于2013年9月将其滞纳金、利息等费用均撤销,将本金进行分期处理,但孙民仍未按规定还款。至2014年2月13日,银行要求其全部还款本金共计485971.99元。欠款期间银行多次催收。其中2014年3月26日、5月27日等均催收至本人。孙民始终未予归还。孙民亲属于2014年11月7日代其还款5000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19日将孙民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孙民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孙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孙民以贷款方式购买多部车辆,并注册成立了金都伟程汽车租赁公司进行经营。2012年4月孙民在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申请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孙民先后利用该信用卡购买手表及车辆等。自2013年9月起拖欠不还、且不再有透支记录。截止2013年10月孙民共欠银行本金485971.99元。银行将滞纳金、利息等费用均撤销,将本金进行分期处理,但孙民仍未按规定还款。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4年11月7日孙民亲属代其还款5000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19日将孙民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4年9月10日光大银行举报,孙民于2012年4月办理的信用卡,于2013年10月开始拖欠,共欠银行本金485971.99元,期间经银行多次催收,始终不予归还。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19日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将被告人孙民抓获。证据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孙民的身源情况,其无前科劣迹。证据三、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账户信息、情况说明、本金结账表、催收记录(2P17-69):孙民于2012年4月18日在光大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至2013年4月多次使用此卡支取现金和透支消费,截止2013年10月开始拖欠,共欠银行本金为485971.99元,银行工作人员于2013年12月开始多次打电话及下发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孙民拒不还款。证据四、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他经光大银行授权,到公安机关反映孙民信用卡恶意透支,2012年4月在光大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截止2013年10月开始拖欠,共欠银行本金485971.99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孙民始终不予归还欠款。证据五、补查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孙民在2012年3月成立汽车租赁公司之初,均系贷款购车,还有其他借款,其一直负债经营,其公司车辆肇事不能作为信用卡透支不还的理由;孙民供述其使用信用卡购买的车辆已抵押借款,经查孙民本人一直是负债经营,陆续将车辆变卖或抵押,用于偿还其他债务(非信用卡还款)。证据六、证人邵某某的证言:她是孙民的妻子,2013年3月30日,孙民开办了哈尔滨市金都伟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当时公司有5台汽车其中有三台车是贷款买的,当时公司成立就欠银行贷款。孙民办理的光大银行信用卡用于买车花了近30万元,2012年夏天孙民用这张信用卡在远大购物中心花37600元给她买了一块卡地亚手表,剩下的10多万元还债了。原来公司借的钱要还,信用卡的钱也要还,孙民还经常出去赌博,也输了不少钱,具体输多少他不知道。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后来陆续将车抵押、有的卖了还账,现在公司一台车都没有了。证据七、被告人孙民的供述:他2012年4月在光大银行办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之前在阿城开办了哈尔滨市金都伟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当时公司有五台汽车其中有三台车是贷款买的。他办理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后大概透支44万多,又买三台车交首付款和保险等刷卡消费32万元左右,2012年7月15日,在远大购物中心给妻子邵某某买一块卡地亚手表,花3.76万元,他有时还赌博,现在还欠游戏厅3万多元。后来由于有的车辆肇事,还有被人租走找不到了,2013年9月之后他再没给这张卡还过钱。2013年5月他申请做了12个月分期还款,每月应还3.7万余元。之后邵某某于2014年11月只还款5000元。银行从2013年8月份开始多次打电话通知他还款,银行的人还去过阿城他家让他还款,银行通知过他如不按期还款,要追究他刑事责任。后来他变更了办卡时留的地址,没通知银行。他用信用卡买的三台车,于2014年春天,把奥迪押给朋友孙民乙,借了11万元。现在本息共欠20多万元;一台凯美瑞,借给朋友高某某,他借了4万元;另一台凯美瑞在邵某某朋友那里,他借了6万元,借款均用于偿还购车欠款,没还信用卡欠款,现在仍无力还款。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孙民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民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罚金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徐冬梅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