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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3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与彭强、杜飞、裴建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04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住所地:三台县南河路。负责人:羊帆,该行行长。被告:彭强,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环城路。被告:杜飞,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建设街。被告:裴建东,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解放上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与被告彭强、杜飞、裴建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收取受理费398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许亚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