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9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万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9046号原告陈某某。被告万甲。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万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万甲于1986年1月25日登记结婚,1987年4月13日生育一子万乙。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近年来,被告沉迷于赌博,彻夜不归,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确认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珊黄村杨孙宅XXX号占地36平方米的一上一下二层楼房(以下简称23号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被告万甲辩称,��告所述结婚、生育情况属实,平时偶尔赌博,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同意离婚,但23号房屋产权应当归被告所有。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被告万甲于1986年1月25日登记结婚,1987年4月13日生育一子万乙。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近年来,被告沉迷于赌博,彻夜不归,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3号房屋系宅基地房屋,属于双方共有。庭审中,原、被告就该房屋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民事调解书、户口簿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故本院准予双方离婚。23号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各半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万甲离婚;二、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珊黄村杨孙宅XXX号占地36平方米的一上一下二层楼房中,楼上一间房屋产权归原告陈某某所有,楼下一间房屋产权归被告万甲所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被告万甲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文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