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任国松与宁津县鸿源商业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国松,宁津县鸿源商业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285-1号申请执行人任国松。被执行人宁津县鸿源商业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任国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20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22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斌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