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一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陈正辉、周国红等与杨天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辉,周国红,杨天兵,洪武集团凤阳县皇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1094号原告:陈正辉,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原告:周国红,女,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餐饮服务员。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玮,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9201110183981。被告:杨天兵,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被告:洪武集团凤阳县皇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总铺镇合蚌路。组织机构代码:781087187。法定代表人:张建,系公司经理。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夏立新,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安全员。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东华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752998854。负责人:汤本飞,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成,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208154110001。委托代理人:吴先春,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411201210379377。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陈正辉、周国红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起诉,以其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为由要求被告杨天兵、洪武集团凤阳县皇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依法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87309.14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4日12时36分许,被告杨天兵驾驶皖M×××××重型半挂牵引车途经丰城市剑桥路剑邑大桥路段,与右方同方向行驶由原告陈正辉驾驶的电动车(后载周国红)相撞,造成原告陈正辉、周国红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天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正辉、周国红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正辉在丰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0天,花费医疗费8万余元,其中1223.8元为原告陈正辉支付,其余由被告杨天兵垫付;原告周国红在丰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2天,用去医疗费6万余元,其中1234.4元为原告周国红支付,其余由被告杨天兵垫付。经鉴定,原告陈正辉系交通工具致右侧额颞顶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脑疝,并行右侧额颞顶急性硬膜下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目前右颅骨额颞顶部缺损,构成十级伤残,建议后续治疗费为40000元,建议受伤后误工期为150日,营养期为120日,护理期为120日;原告周国红系交通工具致腰1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呈2度改变)并行切开复位钉棒系统内固定术,构成九级伤残,建议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建议受伤后误工期为150日,营养期为100日,护理期为100日。另查明,被告杨天兵驾驶的皖M×××××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洪武集团凤阳县皇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杨天兵已垫付原告陈正辉、周国红医疗费151300.5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天兵垫付原告陈正辉、周国红的医疗费151300.5元,不在本案诉请之中,由被告杨天兵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另行起诉或协商解决。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自愿在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正辉、周国红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58000元;三、被告杨天兵自愿在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正辉、周国红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905元,被告洪武集团凤阳县皇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四、原告陈正辉、周国红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次事故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纠葛;五、案件受理费5610元,依法减半收取2805元,原告陈正辉、周国红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在本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审 判 长  熊 莺人民陪审员  丁国平人民陪审员  鄢高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