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2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吴国根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4份,共印10份主送:当事人备考: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028号原告:吴国根。被告:陈伟。被告(追加):杨丽洁,女,1979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31979********),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上庄村横溪洋**号。原告吴国根诉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陈伟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杨丽洁为本案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中的第一项,变更为:1、要求被告陈伟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2被告杨丽洁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国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伟、杨丽洁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9月份期间,被告陈伟分三次向原告吴国根借款,2014年9月26日经双方对帐,被告陈伟尚欠原告吴国根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当日被告陈伟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伟以无款为由拖欠未还,故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另查明,被告陈伟与杨丽洁于2002年2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月13日离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陈伟向原告吴国根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陈伟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双方未约定明确的借款期限,被告陈伟经原告吴国根催讨未及时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被告陈伟、杨丽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举证证明该借款属被告陈伟个人借款,故本院依法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被告杨丽洁与陈伟于2015年1月13日在富阳民政局离婚,故被告杨丽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吴国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伟、杨丽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国根借款人民币150000元。二、被告杨丽洁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陈伟、杨丽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国其代理审判员 俞 菲人民陪审员 孙小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杨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