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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夹江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XX申请执行四川科达陶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四川科达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夹江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XX,男,住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被执行人:四川科达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XX申请执行四川科达陶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5)夹江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12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四川科达陶瓷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底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申请标的额512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5)夹江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凭和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 强审 判 员  周国庆代理审判员  张娜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