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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执字第005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彭光辉与王育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光辉,王育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581-1号申请执行人:彭光辉,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王育红,女,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泗民一初字第032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育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育红在2015年7月10日之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王育红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育红在泗县农村商业银行屏山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内存款1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宏代理审判员  张银玉代理审判员  蔡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弼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