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兖州市润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马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兖州市润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马兆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2215号原告:兖州市润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兖州区漕河镇漕河村。法定代表人:赵广俊,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广庆,兖州漕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兆云。本案在审理原告兖州市润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马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兖州兖州市润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卞露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