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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务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务民初字第835号原告唐某某,女,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田某某,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以证据不足,待证据准备充分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赵正权审 判 员  陈国亮人民陪审员  文小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