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务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务民初字第835号原告唐某某,女,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田某某,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以证据不足,待证据准备充分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赵正权审 判 员 陈国亮人民陪审员 文小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