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3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新兵与王彦民、苏珍霞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兵,王彦民,苏珍霞,石家庄军城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3213-2号原告张新兵。被告王彦民。被告苏珍霞。被告石家庄军城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张段固镇田庄村村南。法定代表人韩永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兵与被告王彦民、苏珍霞、石家庄军城皮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兵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名下145.013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新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彦民、苏珍霞、石家庄军城皮革有限公司名下145.013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豪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