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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3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新兵与王彦民、苏珍霞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兵,王彦民,苏珍霞,石家庄军城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3213-2号原告张新兵。被告王彦民。被告苏珍霞。被告石家庄军城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张段固镇田庄村村南。法定代表人韩永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兵与被告王彦民、苏珍霞、石家庄军城皮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兵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名下145.013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新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彦民、苏珍霞、石家庄军城皮革有限公司名下145.013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豪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