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盘法刑初字第548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8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刑诉(2015)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王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盘龙区人民东路中国银行ATM取款机取款时,发现取款机内有被害人曹某某遗留的卡号为4563512700120127393中国银行借记卡处于未退出操作状态。便分两次从该卡取款共计人民币7500元,后被被害人发现并报警。被告人黄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处警,后被抓获。缴获涉案财物已发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抓获经过说明,书证,被害人陈述,清点笔录,指认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盘龙区人民东路中国银行ATM取款机取款时,发现取款机内有被害人曹某某遗留的卡号为4563512700120127393中国银行借记卡处于未退出操作状态。便分两次从该卡取款共计人民币7500元,后被被害人发现并报警。被告人黄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处警。缴获涉案财物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抓获经过说明,书证,被害人陈述,清点笔录,指认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某在被害人报案后留在原地等待公安人员处置,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尹学迅人民陪审员 李忠宇人民陪审员 杜 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