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南刑执字第2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福言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2849号罪犯陈福言,男,1972年10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文盲,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2006年12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钟刑初字第71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福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2009年9月16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32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1年9月20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41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3年10月18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4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8月25日止)。2015年10月2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福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福言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八个月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福言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缪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