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崇礼县农村信用社与马晓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崇礼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健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恩,男,1957年8月6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崇礼县。被执行人马晓亮,男,1986年6月5日出生,现住河北崇礼县。本院在执行崇礼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崇礼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树兵审 判 员 闫宏斌助理审判员 张春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玉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