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桂青、陈金亮与陈金亮、陈凤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青,陈金亮,陈凤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473号原告赵桂青。被告陈金亮。被告陈凤肖。本院在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桂青与被告陈金亮、陈凤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赵桂青未在本院依法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施红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马琴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