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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立民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饶三新与湖北千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胜华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饶三新,湖北千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胜华,湖北星海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立民保字第00024号申请人饶三新。被申请人湖北千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胜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胡胜华。被申请人湖北星海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北省孝感市黄陂西路193号(孝感日报社隔壁)。法定代表人雷松,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饶三新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千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胜华、湖北星海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千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胜华、湖北星海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合计2000000元整。申请人饶三新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饶三新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裴爱霞所有的鄂K×××××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二、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叶炜艳所有的鄂K×××××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三、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余冠军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红光村六组(房权证号:房权证孝房字第××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四、将申请人提供担保物余冠军、聂小红共同所有的位于孝感市孝南区城站路人民广场宇济广场小区1幢12楼1209室(房权证号:孝感市房权证字第00134916、001349**号)的房屋予以查封。五、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余少华所有的位于孝感市孝南区文化路一巷6号(房权证号:房权证孝房字第××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六、将登记为被申请人胡胜华所有的位于孝感市孝南区教育路39号(房权证号:房权证孝房字第××号)的房屋予以查封。七、将登记为被申请人胡胜华所有的位于孝感市黄陂西路私营工商城A12栋1层、A16栋1层的房屋(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八、将登记为被申请人湖北千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为:42×××10)的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九、将登记为被申请人湖北星海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湖北银行三里棚支行(账号为:15×××89)的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新晖审判员  朱传贞审判员  雷新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