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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向荣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德阳科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961号向荣国诉四川德阳科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旌民初字第34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荣国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四川德阳科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旌民初字第34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