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9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罗园供暖分公司与郭树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罗园供暖分公司,郭树萍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001号原告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罗园供暖分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7号。负责人田根祥,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淑霞,女,1962年9月27日出生。被告郭树萍,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原告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罗园供暖分公司(以下简称西罗园供暖分公司)与被告郭树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牛瑾婧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罗园供暖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淑霞、被告郭树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罗园供暖分公司诉称:双方系供、用暖关系,我公司为被告郭树萍居住的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X区X单元003号房屋供暖,并按北京市物价局的规定收取供暖费。被告房屋使用面积25.89平方米,收费标准40元/使用平米/供暖季。被告郭树萍尚拖欠2014年11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的供暖费1035.6元未支付。虽经我公司多次催款,但其一直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郭树萍给付2014年度的供暖费1035.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过我与公司维修部门联系,被告在今年确实因为暖气不热报修过,我公司有记录,去年有没有去被告家中测温他们不记得了,但是暖气肯定是热的只是有可能温度不达标。被告郭树萍辩称:房子是承租公房,我是承租人,认可房屋使用面积。起诉书把我的性别年龄都写错了,另外原告起诉书起诉我五年的供暖费,但是之前的我都交过了,可见原告公司很不认真。并且我家里暖气一直不热,之前多次报修,去年还测过温,不到18度,今年我也报修过。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郭树萍系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X区X号楼X单元003号房屋的承租人,房屋的使用面积为25.89平方米。西罗园供暖分公司为该房屋提供供暖服务。供暖费收费标准是40元/使用平米/供暖季,郭树萍未交纳2014年11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的供暖费1035.6元。郭树萍主张供暖温度不达标,并因此多次向供暖公司报修。庭审中,本院让原告公司当庭向其公司维修部门核实,维修部门称被告确实因暖气不热去报修。上述事实,有供暖形式证明、备案登记证、用户单位职工供暖费明细表、调整供热方式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西罗园供暖分公司为郭树萍居住的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X区X号楼X单元003号房屋提供了供暖服务,其应当交纳供暖费用。故西罗园供暖分公司要求郭树萍交纳尚拖欠的2014年11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费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郭树萍主张供暖温度不达标,经向西罗园供暖分公司维修部门核实,该情况属实,对原告应交纳的供暖费本院酌情予以减免。另需指出的是,西罗园供暖分公司作为供热单位,对业主反映的问题应积极做出回应,提高服务质量,与业主之间形成良性循环,共同创建和谐社区。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郭树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罗园供暖分公司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期间尚拖欠的供暖费共计八百二十元。二、驳回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罗园供暖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罗园供暖分公司负担五元,由郭树萍负担二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牛瑾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秋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