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行初字第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西峰与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峰,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澄行初字第0084号原告王西峰。被告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39号。法定代表人陈俊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陆成连,该局长泾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柳芳,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西峰诉被告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江阴市场局)不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一案中,原告王西峰以涉案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原告王西峰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西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西峰负担。审 判 长 黄 剑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杨群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宇璐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