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磐商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浙江中宏建材有限公司与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宏建材有限公司,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商初字第883号原告:浙江中宏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红卫。被告: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申请缓交、免交,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旭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秀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