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民初字第0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辉诉安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安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1478号原告:李辉,女,汉族。被告:安静,女,汉族,农民。原告李辉诉被告安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属于法律规定的“被告不明确”情形,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0元,由原告预交,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贾宝荣二〇一五年���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柳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