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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民初字第0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辉诉安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安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1478号原告:李辉,女,汉族。被告:安静,女,汉族,农民。原告李辉诉被告安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属于法律规定的“被告不明确”情形,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0元,由原告预交,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贾宝荣二〇一五年���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柳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