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徐卫平与余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卫平,余国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352号原告徐卫平。被告余国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卫平与被告余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卫平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国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卫平撤回对被告余国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卫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