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初字第5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曾华松与甘海军、蔡水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华松,甘海军,蔡水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5100号原告曾华松,男,195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甘海军,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蔡水安,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华松与被告甘海军、蔡水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华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曾华松负担。审判员  张梅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雅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