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执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谈东梅与杨学诗、杨君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东梅,杨学诗,杨君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1219号申请执行人谈东梅,女,汉族,1977年12月25日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杨学诗,男,回族,1958年1月9日出生,个体户。被执行人杨君梅,女,回族,1982年6月30日出生,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学诗、杨君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谈东梅借款1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1597元,合计11469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杨学诗、杨君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谈东梅案件款114697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占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恺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