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乳法桂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韶关市恒华重工企业有限公司与韶关市鸿峰特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恒华重工企业有限公司,韶关市鸿峰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乳法桂民初字第205号原告韶关市恒华重工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法定代表人何国梁。委托代理人侯丽晴,女,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市鸿峰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乳源县。法定代表人李锡培。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恒华重工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市鸿峰特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