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2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淑贞、谢炳荣与赵伯飞、吴桂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贞,谢炳荣,赵伯飞,吴桂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2846号原告赵淑贞,女,193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谢炳荣,男,193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赵伯飞,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吴桂彬,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贞、谢炳荣诉被告赵伯飞、吴桂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淑贞、谢炳荣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剑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立立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