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4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梁振与闻玥慧、孙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振,孙文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485-2号原告梁振,身份证号2301191984********,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龙涤小区**号楼*单元***室。被闻玥慧,身份证号2301191988********,女,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六委**组。被告孙文海,身份证号2301051980********,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六委**组。原告梁振诉被告闻玥慧、孙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振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查封被告闻玥慧所有的黑A2M8**号轿车白色大众迈腾,解除查封被告闻玥慧所有的黑A165**号白色丰田吉普车。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保证本案审结后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闻玥慧所有的黑A2M8**号白色大众迈腾轿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闻玥慧所有的黑A165**号白色丰田吉普车的查封;三、解除对原告梁振所有的大众牌黑A8M1**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忠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慧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