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初字第4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张坤与张亚楠、杨宝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张亚楠,杨宝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4001-1号原告张坤。被告张亚楠。被告杨宝财。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原告张坤与被告张亚楠、杨宝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自: